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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水浒传》看宋朝的奇葩司法体制,执法体系千疮百孔烂到了根子

作者:开云ag真人官网 时间:2023-05-03 16:16
本文摘要:原创写作不易,喜欢的话请随手订阅!作者:毅品文团队文山樵人,无授权禁转!汉字“法”的传统写法为“灋”。东汉许慎的《说文解字》中解释说,“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法,今文省。 ”之所以偏旁为“氵(水)”,是希望执法像水那样公正,又像水的流去一样不行阻挡;而之所以有“廌”,是因为“廌”是古代传说中的一种独角兽,生性正直,古代用它举行“神明裁判”,见到无理之人,会用角去把他顶走,因此也就有了“去”。相传黄帝曾用这一能是非分明曲直的神兽来决断疑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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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写作不易,喜欢的话请随手订阅!作者:毅品文团队文山樵人,无授权禁转!汉字“法”的传统写法为“灋”。东汉许慎的《说文解字》中解释说,“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法,今文省。

”之所以偏旁为“氵(水)”,是希望执法像水那样公正,又像水的流去一样不行阻挡;而之所以有“廌”,是因为“廌”是古代传说中的一种独角兽,生性正直,古代用它举行“神明裁判”,见到无理之人,会用角去把他顶走,因此也就有了“去”。相传黄帝曾用这一能是非分明曲直的神兽来决断疑狱。象形,从豸省。

”许慎接着写道:“荐,兽之所食草,从鹿,从草。古者,神人以廌遗黄帝,黄帝曰:‘何食?那边?’曰:‘食荐。

夏处水泽,冬处松柏。’]在中国古典时代,这种“法”的精神是由法家树立起来的。《管子·明法解》中说:“贫者非不欲夺富者财也,然而不敢者,法不使也;强者非不能暴弱也,然而不敢者,畏法诛也。

”这就是说,执法主要是掩护弱者的。商鞅变法之后,秦国“一断于法”、“为治唯法”,实行“以吏为师,以法为教”。

秦始皇时代或许是古代中国唯一一个“法治”时代,“故秦之盛也,繁法严刑而天下振”。但这种“法治”并没有维持多久,“及其衰也,黎民怨望而海内畔矣”[注释]。

秦王朝诸事“皆有法式”,但天子本人并不受执法约束;甚至说,执法自己就是为了维护王权,“前主所是著为律,后主所是疏为令”[注释]。所以,古代执法一般也称为“王法”。

天子不仅是执法的建立者和最终裁决者,甚至是执法的象征,“天下之事无巨细,皆决于上”。在中国传统执法体系中,至上的君权始终是执法的泉源,即《管子·任法》所说:“夫生法者,君也;守法者,臣也;法于法者,民也。

”类似的制度设计又好比,在《韩非子·定法》对君权政体的形貌中,认为“法”与君主的威势(“势”)、君主的统治手法(“术”),三者“皆为帝王之具也”。而至皇权社会后期,执法文化的这一特点则越发凸显,例如苏洵在其《申法》中强调的,就是天子对执法这种统治工具的绝对垄断:“夫法者,天子之法也!”出于这样的法理,中王法律最大的特点即是梁启超所总结的:“国家为君主所私有,则君主之意志,即为国家之意志,其立法权专属于君主。”在王法之下,“王子犯罪与庶民同罪”,因为天子完全可以对违反“五伦”(“五常”)的人——“王子”(诸侯的儿子)举行处罚。

在天子眼前,“王子”与“庶民”都是微不足道的下者(“小人”)。黄宗羲在《明夷待访录》中指出,天子“以天下之利尽归于己,以天下之害尽归于人”,所以王法乃是“一家之法而非天下之法”。中国古语说“刑不上医生”。

就立法本意而言,古代执法“为其压制社会之意多,而监视官府之意少。举立法、司法、行法三大权,尽握于一二人之手。

据上流者惟所欲为,莫敢谁何”。这种“只许州官纵火,不许黎民点灯”在历史中触目皆是。《唐律》划定:“除名者,比徒三年;免官者,比徒二年;免所居者,比徒一年。”即削官为民相当于三年徒刑;去职但保留官籍相当于二年徒刑;去职但保留级别,相当于一年徒刑。

同样犯罪,对平民来说是刑罚,对官员来说则可获得免刑和轻判,还可以官品抵罪,或纳资顶罪。刑罚因职位而异。

汉武帝时代,罢黜百家独尊儒;特别是魏晋之后,随着“以礼入法”的“儒家化”,执法逐罢黜百家独尊儒;特别是魏晋之后,随着“以礼入法”的“儒家化”,执法逐渐蜕变为维护纲常秩序的工具,执法的惩治工具,由恃强凌弱者酿成以下犯上者。正是在这种配景下,弱者越来越被置于执法掩护之外;他们只好求助于执法之外的“天”,或所谓“天理”、“天道”。古语说:“天无私覆,地无私载”,天是无私的、公正的人类主宰者;最悲凉的就是“无法无天”。

陈胜吴广当年揭竿而起,“王侯将相宁有种乎?”欧阳修撰《新五代史》时发现,“天子宁有种乎?兵强马壮者为之。”常言说“枪杆子里出政权”,暴力可以缔造权力,但暴力却不能缔造“权力的正当性”。没有“正当性”的权力,仍不外是赤裸裸的暴力。好比高俅对王进林冲的优势实则就是权力优势。

当这种优势大到一定水平,优势一方实可对弱势一方为所欲为。《水浒传》是一部展示宋代司法制度、牢狱文化的镜子,《水浒传》之中公泛起过七十余起讼事,不管是放纵坏人还是宽宥好人,横竖没有一起是依法审理的,好比武松握有证据告西门庆而不成,武松宋江杀人证据确凿却被错判轻放。另有一个直观的好例子,就是李逵。

书中打他一亮相便先容他漂泊江州的原因是:“因为打死了人,逃走出来。”也就是在逃杀人犯。

就这样一个通缉犯,多年不能落网,最后还堂而皇之地混进了政法系统,在牢狱做上来狱警。而令人恐慌的是,用的竟还是真名——连个假名假身份都省了。

再加之他辨识度极高的外貌,只要大宋朝的捕快稍微尽职一点,像这样以罪犯看守罪犯的奇事就不行能发生。幸亏铁牛哥没有哪天喝醉酒把牢里的囚徒都给放了。这个就是大宋朝的司法状态。

可是宋朝自建设之初就建设起了完备的执法制度并全国实行。宋太祖建隆四年(公元963年),时任工部尚书判大理寺窦仪主持立法,是年7月制定完成了《宋建隆重详定邢统》,简称《宋刑统》,由宋太祖诏令颁行全国,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刻板印行的法典。然而,如本文开头所言,魏晋之后,及至赵宋,法已经逐渐成为维护统治加固皇权的工具,法、刑的工具越来越多地指向庶民,法更多掩护和强调的是纲常秩序。

而且,随着统治团体权力越来越集中,司法的公正性愈发依赖于执掌权利者的私德。再好的法例,没有及格的执法队伍也是白费,而大宋朝恰恰就是如此,《水浒传》之中共泛起了七十余起讼事,没有一起是依法审理的。无论是纵容西门庆高衙内这样的坏人做坏事,还是从轻发落宋江武松这样的“好人”犯罪,横竖都是置执法法例于掉臂。西门庆迫害武大逍遥法外,宋江武松杨志杀人同样证据确凿不约而同都被居心轻判,由执法官员主动忽略证据、窜改案情。

整个队伍都烂透了,上至老板大boss徽宗,下至小吏宋江,中间的知府知县,无不在破坏法制,这就是大宋朝的司法生态。梁山只出了一个算大宋朝幸运了。

此诚当为后世所深儆。大家有什么有趣看法,接待在下方留言讨论!(请支持毅品文团队的种种原创文章及实体书,独立专业有种有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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