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举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是检察机关做实行政检察事情的重要着力点,其功效与作用的有效发挥,对于检察机关全面推行宪法赋予的执法监视职能,助推实现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很是重要的意义。本期“看法·专题”聚焦“增强行政检察监视,促举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邀请学者和实务界专家举行探讨,敬请关注。行政检察应促举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姜明安“有效发挥促举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维护社会关系和谐稳定的功效与作用,对于检察机关全面推行宪法赋予的执法监视职能,提高国家治理能力具有很是重要的意义。
”行政检察有监视法院依法举行行政审判、监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和掩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正当权益、掩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功效与作用,也有促举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维护社会关系和谐稳定的功效与作用。后一功效与作用的有效发挥,对于检察机关全面推行宪法赋予的执法监视职能,提高国家治理能力具有很是重要的意义。
首先,行政争议的实质性化解有利于保障和促进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的统一、解决争议的执法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以防止为片面追求形式法治而忽视和损害实质法治,片面追求执法效果而忽视和损害社会效果。例如,行政相对人建成一项重大工程或盖起一座大楼,所有其他执法手续都办妥了,但因为某种客观原因而少办了一个证件,行政机关就将之认定为“违法修建”,一定要“依法”给予强制拆除的行政处罚。行政相对人不平诉至法院,法院依据形式法治的要求,认定行政机关强拆是“严格执法”,驳回行政相对人的诉讼请求。
在这种情况下,如相对人向检察机关申诉,检察机关能否观察一下相对人少办一证的原因是否可不归责于相对人,考察一下在现行执法规范规模内,有无让相对人补办证件或以其他处罚取代“拆除”处罚的可能,如果有此可能,检察机关即可建议法院不硬性驳回相对人诉讼请求,而是与行政机关协调,要求行政机关接纳越发合理且正当的方式解决与相对人的行政争议,无疑会更有利于保障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的统一,执法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其次,行政争议的实质性化解有利于全面实现行政诉讼法例定的立法目的(解决行政争议、掩护行政相对人正当权益、监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防止行政审判为片面追求某一种价值而忽视或牺牲另一种价值。例如,因衡宇拆迁、土地征收引发的行政争议,行政相对人起诉的原因大多是因为赔偿尺度过低或安置条件过差,诉讼的主要目的是争取获得较多的赔偿或较优的安置条件。
但其诉讼署理人为了胜诉,往往要寻找行政诉讼被告相应行政行为的违法之处,有时难以找到实质的违法问题,即从法式违法方面找问题,重点从行政行为的某一法式瑕疵上突破,法院从监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立法目的出发,可能也会把重点放在行政行为的法式违法上,而忽略了当事人的主要诉求,即讯断打消行政行为和责令行政机关重新作出行政行为。这样讯断虽并不违法,但可能多泯灭行政机关和当事人许多时间和精神,而行政争议却未能获得实质性解决。对于这种情况,当事人如向检察机关申诉,检察机关如果能从行政诉讼法的整体立法目的出发,提示法院既注重监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也注重解决行政相对人与行政机关的实质争议。建议法院认真审查行政机关给予相对人的赔偿尺度是否真正过低、安置条件是否真正不切合要求。
法院如能全面兼顾行政诉讼的种种价值,注重解决相对人的实质请求,就会收到更好的诉讼效果。再次,行政争议的实质性化解有利于发挥中国特色解纷机制的优势(兼顾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平衡争议各方的差别利益),防止片面追求公益而忽视、牺牲私益,或者片面追求私益而忽视、牺牲公益。例如,近年来,国家特别重视生态情况掩护。有的地方政府为了改善和提高当地水情况质量,关闭了一些农村养殖场。
对此,农村养殖户不平,诉至法院。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有很大的自由裁量空间,但其自由裁量权运用必须兼顾掩护生态情况的公益与养殖户的投资赢利私利。如果法院的裁判只注重一种利益而忽略了另一种利益,相应行政争议肯定就难以获得实质性化解。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相对人对法院裁判不平,向检察机关申诉,检察机关为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即有须要与法院和行政机关适当协调:养殖场是否可以不关闭或少关闭,而让养殖户增强卫生治理。
政府的行政措施如能适当兼顾公益与私益,相对人自然就会配合政府的事情,从而从基础上化解与政府的争议和矛盾。自2019年以来,各地法院和检察院都开始重视行政争议的实质性化解,一些省、直辖市的高级法院相继出台了增强和完善行政争议实质性解决机制的实施意见。最高检还召开了全国检察机关“增强行政检察监视促举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专项运动电视电话集会。
考察两高和全国各地法院、检察院的司法实践,其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主要有以下方式和途径:充实发挥调整法式在化解行政争议方面的努力作用。调整法式不仅适用于行政诉讼法第60条划定的行政赔偿、赔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执法、法例划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还适用于种种行政协议案件;充实发挥多元化解决纠纷机制在化解行政争议方面的努力作用。法院在行政审判历程中,检察机关在行使行政检察职能时,凭据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需要,均可借助职能机构、行业协会、群团组织、下层群众自治性组织等广泛联系各方面群众的功效和作用,协助解决种种差别的行政争议;努力运用司法建议和检察建议等方式促使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尊重和掩护行政相对人的正当权益,以从源头上淘汰行政争议的发生;推进法、检与政府,法、检自己横向和纵向间的联动与协作,促使相应行政争议(特别是那些积案多年化解不了的争议和涉及面广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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