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竞拍成交后忏悔需要负担赔偿责任吗编辑同志:我曾按划定在举行竞拍挂号、交付3万元拍卖保证金后,到场法院组织的司法拍卖。经由多轮竞价,我最终以26万元的价钱,举牌拍得一辆小车。
因事后感应很是忏悔,我虽经法院多次催缴,也未能缴清购车款。法院通过重新组织拍卖,最终将小车以22万元成交。
不意,法院不仅对我所交付的保证金分文不退,甚至要求我另外支付1万元差价(降低后的成交价减去我交付的3万元拍卖保证金)及5000元重新拍卖用度。请问:法院的做法对吗?读者 温丽蓉温丽蓉读者:法院的做法并无不妥,你简直应当负担相应的责任。
拍卖法第39条、第40条划分划定,买受人应当根据约定支付拍卖标的的价款,未根据约定支付价款的,应当负担违约责任,或者由拍卖人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将拍卖标的再行拍卖。拍卖标的再行拍卖的,原买受人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买受人未能根据约定取得拍卖标的的,有权要求拍卖人或者委托人负担违约责任。
买受人未根据约定受领拍卖标的的,应当支付由此发生的保管用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产业的划定》第24条、第25条划分指出,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当在拍卖通告确定的期限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将价款交付到人民法院或者汇入人民法院指定的账户。
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产业抵债后,买受人逾期未支付价款或者蒙受人逾期未补交差价而使拍卖、抵债的目的难以实现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重新拍卖。重新拍卖时,原买受人不得到场竞买。
重新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造成的差价、用度损失及原拍卖中的佣金,由原买受人负担。人民法院可以直接从其预交的保证金中扣除。
扣除后保证金有剩余的,应当退还原买受人;保证金数额不足的,可以责令原买受人补交;拒不补交的,强制执行。凭据上述划定,正因为你已竞拍乐成,事后却又忏悔,甚至经法院多次催缴仍一直未能缴清购车款,造成法院当初司法拍卖的目的无法实现,因此你应该负担重新拍卖价低于原拍卖价的4万元差价及5000元重新拍卖用度。
本报执法组泉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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